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原告AW000-A109527(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 律師被告 范御虎 訴訟代理人 陳克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被訴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之行為及民國102年2月間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嫌部分,雖經本院分別為無罪及不受理判決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1份在卷 可佐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