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法官董武全
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法官董武全
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