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致凱
劉吉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1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