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韓劇「夏日香氣」盜版影音光碟片壹套(共計含有非法重製影音光碟貳拾陸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明知在雅虎奇摩拍賣所買入之韓劇「夏日香氣」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套(共計含有不詳人擅自拷貝而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二十六片),為侵害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簡稱新點子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韓劇「夏日香氣」原著作財產權人係PANENTERTAINMENTCO.,LTD,新點子公司享有在臺專屬授權),竟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公眾得點閱之場所以移轉所有權即供不特定人以高於底價新臺幣三百八十元標購之方式散布之;嗣新點子公司人員瀏覽前開網站頁面而得知上情,報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之前開非法重製光碟片一套。
二、案經新點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新點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訴相符,且有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新點子公司已獲得
PANENTERTAINMENTCO.,LND在臺專屬授權之合約書、列印自被告在雅虎拍賣公告網頁之資料等存卷及前開非法重製光碟片一套扣案等可資佐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意圖營利散布重製光碟片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本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影音光碟片情節恝置不顧,依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有違誤,應由本院變更法條裁判之。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利用網路散布標售盜版影音光碟,既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出售之數量非鉅,情節尚輕,犯後供認無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年輕識淺,思慮不周,致罹本件犯行,於本案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獲得宥恕(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簡式審判筆錄),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二年,以勵自新。扣案韓劇「夏日香氣」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套(共含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二十六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係檢察官侯靜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游鉦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