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溫郁文 相對人 陳苡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5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25日至144年5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苡淋。債權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於94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94年6月2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1年12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61,67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住宅貸款契約(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里區○○○段││515│建│9,407.41│10000分之2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立│鋼筋混凝土造│五層:47.23│陽台:5.54│全部││││新段515地號│9層集合住宅、機││││││2152├───────┤電設備空間│││││││臺中市大里區新││││││││仁路一段217巷││││││││22號5樓│││││├─┴──┴───────┴────────┴──────┴─────┴────┤│共同使用部分:立新段2304建號建物:面積11,096.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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