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扇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被告楊金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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