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04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劉晉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劉晉源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19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劉晉源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19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8年11月02日及98年11月0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16,440元正(其中12,403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4,037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20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晉源│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2403││1月02日起│││││元│││││├──┼───┼─────┼──────┼──────┼───────┤│002│新臺幣│劉晉源│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4037元││1月0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晉源│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03││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晉源│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元違│││4037元││2月05日起││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