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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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801號
法定代理人 柯一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賓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