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武宗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陳嬌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所欲分割之不動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萬5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稽(本院卷第69頁),而被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2萬6,68
3元【計算式:32,780,050×1/3=10,926,6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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