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欣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嘉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