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膏(驗後淨重為貳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查驗自加拿大寄送至收件人「TsengWeiHai」之進口郵包,有夾雜大麻膏,然因收件人年籍不詳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他字第1893號予以簽結,上開扣案之大麻膏係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大麻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各有規定。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5年12月13日查驗自加拿大寄送至收件人「TsengWeiHai」之進口郵包,有夾雜大麻膏,然因收件人年籍不詳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他字第1893號予以簽結,前開扣案之大麻膏經鑑定結果,認定為大麻(驗後淨重為2點14公克),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893號偵查卷及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可稽,則上開大麻膏係屬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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