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西嶼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040元【暫以原告所有澎湖縣○○鄉○○段○○○○號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175.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元=473,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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