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德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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