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47號
原 告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一、原告與被告 游忠仁 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