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47號
原   告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一、原告與被告 游忠仁 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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