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小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蔡政宏
被   告  伍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伍日 內陳報被告國外
住所或入境地區洲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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