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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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5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8日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