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9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正山 (即李玉之繼承人)、 陳李秋雪 (即李玉之繼承人)、 黃秀琴 (即李傳之繼承人)、 李許正 (即李傳之繼承人)、 李昱慧 (即李傳之繼承人)、 李芃諭 (即李傳之繼承人)、 李美黃 (即 李正松 之繼承人)、 李文志 (即李正松之繼承人)、 李文宏 (即李正松之繼承人)、 李文萍 (即李正松之繼承人)、 李文芳 (即李正松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