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江佩璇 相對人 顏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文山化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6月22日至136年6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文山化工有限公司於①103年1月20日②102年6月
3日③103年4月17日④103年4月23日⑤103年4月29日⑥103年5月2日⑦103年5月6日⑧103年5月13日⑨103年5月16日⑩103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500,000元②5,000,000元③730,000元④1,400,000元⑤1,000,000元⑥780,000元⑦360,000元⑧800,000元⑨1,200,000元⑩46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3年6月19日②104年6月3日③103年8月8日④103年8月23日⑤103年8月20日⑥103年9月17日⑦103年8月26日⑧103年8月5日⑨103年9月25日⑩103年8月4日,其中除第二筆借款約定按月還本付息、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餘均約定屆期本金一次還清。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1,899,849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3年6月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顏俊隆(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撥款申請書影本10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1,600,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之現有債權金額逾此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3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98│建│2395.45│64分之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3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0│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76│76│平│鋼筋│7.│平│全部│││2│安中路一段70│南區怡中│鋼筋混凝│.5│.5│方│混凝│69│方│││││0巷84號│段1098地│土造│4│4│公│土造││公││││││號││││尺│││尺││├──┴─┴──────┴────┴────┴─┴─┴─┴──┴─┴─┴───┤│共有部分:怡中段806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