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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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施霽秦 非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相對人 江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算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宋瑋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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