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原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年度執字第64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109年易字568號判決),提出上訴狀,至今未收到開庭通知,不服原判決刑期過高,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6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業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本件依聲請意旨,並非爭執檢察官積極執行指揮有何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等情形,而係認法院原確定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長,然依上揭說明,尚難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以為救濟。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係依原確定判決執行,而非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爭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聲請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