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林姵萁 被告 胡家傑
曾立安
周佳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