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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