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5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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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西瓜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乙○○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警詢時之自白。2、告訴人甲○○之指訴。3、證人 呂恕行 、 呂崑井 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4、被告乙○○所有之西瓜刀一支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