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㈡之「於108年11月23日上午3時10分許」應更正為「於107年11月23日上午3時10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上開事實欄一㈡「於108年11月23日上午3時10分許」之記載,顯係誤載,然因不影響於整體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為「於107年11月23日上午3時10分許」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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