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浚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董浚豪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送達判決正本至其住所,由同居人即其母收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點之規定,上訴人居住在本院轄區之彰化縣北斗鎮,其訴訟文書在途期間為2日,是加計前揭在途期間2日後,上訴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之日之翌日起12日內(即104年3月9日)提出上訴。然上訴人遲至104年3月10日始具狀上訴,有上訴狀所示收狀章可憑,顯已逾法所明文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