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政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夾鏈袋貳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壹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被告劉政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147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劉政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爲0.114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9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前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