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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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 盧政志 被告 盧麗津
盧麗貞
盧秀丹 盧滿美 盧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3萬8866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等二案判決所示金額284萬8998元,逾(扣除)47萬4832元之部分債權不存在,故此債權金額為284萬8998元;聲明第二項,不當得利金額36萬4700元;以上兩者之合計;聲明第
三、四項部分,不行另計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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