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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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 律師被告 林進洋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民國9月12日下午3點40分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