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史秉仟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佩央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