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92號上訴人 顏翊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進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秀君
法官陳谷鴻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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