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淑蓉
柯國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柒仟柒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 官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