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淑蓉
         柯國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34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柒仟柒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 官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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