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定期10日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9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
一、聲請人99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年老、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顯不足必要支出,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六、聲請人稱須照顧重病之母親,而積欠債務,請提出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