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736號債權人雅士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茂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新裝潢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新裝潢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7年8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50860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可稽,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4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然聲請人雖於99年11月17日具狀,仍未說明正新裝潢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本件聲請即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