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ROYPHONI.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99年度訴字第60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7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規定甚明。又在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已在上訴期間內提出,縱監所人員遲誤轉送法院收文,甚至遠超過規定在途期間,其上訴仍不得視為逾期,蓋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之可言。反之,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自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7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ROYPHONIBHUS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訴字第
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於99年11月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由羈押中之被告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47頁)。
是本件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9年11月6日起算,揆諸前開說明,因不需加計在途期間,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11月15日(星期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惟被告遲至99年11月1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卷附臺灣桃園監獄遞送收容人訴訟書狀收據存根,以及被告上訴狀上所蓋臺灣桃園監獄戒護科戳章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溫祖明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