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陳紀華 代理人 魏華民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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