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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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原告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雯 律師
鄭馨芝 律師 周明添 律師被告 王平芬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被告 洪至呈 原名 洪志修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杰正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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