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債權人 林育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鳴鏘企業有限公司、 蔡純薰 、 江秋香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江秋香是否為背書人?倘是,請提供支票正本供核對。倘非背書人,則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