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複坤具保人陳複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10
7年度執字第2044號),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乙○○出具現金後予以釋放,茲因被告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而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400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20日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經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後,被告均無理由而未到,嗣亦拘提無著,又無在監在押,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於本院裁定前,復查無受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認其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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