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11號聲請人 胡雪珠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之董事長。茲修正本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規定,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民國106年4月6日第12屆第3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文化部表示意見在案,此有該部106年6月21日文影字第1063017480號函在卷可稽,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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