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96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高津 債務人 藍伯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六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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