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47號聲請人林文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相對人 孫慧玲 、 白任暉 、 白惠方 等三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 陳明 是否為連帶給付,因三人共同簽發本票。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