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聲請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元彬 相對人 曾雅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雅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曾雅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