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羅永安 (法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人上列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書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而附件所示書狀上記載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12號」,其被告亦非羅永安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人,而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莊榮兆,有案件查詢清單、當事人資料附卷足憑。是原告於被告等並無任何與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之刑事訴訟起訴前,即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羅智文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