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5號原告 張素梅 被告 王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麗娟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5號原告 張素梅 被告 王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