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許江銓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李蒼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4,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