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蔡永瑩
蔡永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2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