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楊陳玉葉 即楊錫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昆穎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兒子楊錫所有,楊錫於民國110年間死亡後,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訴外人 楊萬中 。嗣楊錫之繼承人間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許慧禎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2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3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