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68號
原   告  朱育頤
訴訟代理人  龍畇慈
被   告  林柏澤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家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4月23日下午2時23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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