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山
相 對 人 來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寵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來原營造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因參與聲請人「102年度新校地
整地及西側圍牆整建工程」投標得標,依法應繳交履約保證
金,惟相對人迄未繳交,而有函催必要,經聲請人以雙掛號
信函將上開催告事項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
址投郵通知,分遭以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送達未
果,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郵遞存證信
函,分經「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乙節,業據
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退
件信封、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囑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派員依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
人戶籍地址查訪,結果乃以:相對人公司未在該營業址營業
,其法定代理人亦未居住於該戶籍址等情,有卷附之淡水分
局回函可按,堪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居所,均已遷移
不明。從而,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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