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佩芬
王春蘭
一、債務人吳佩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佩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春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